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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设防欺诈

2000-04-12 来源:生活时报 安徽省司法学校 潘家永 我有话说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对合同欺诈、三角债的事情看多、经历多了,觉得处处是陷阱,一旦陷入,只好自叹倒霉,且怕打官司。现在好了,新近实施的《合同法》针对以前存在的种种合同欺诈现象,构筑了多道“防线”,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A、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义务方的保护性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叫作先履行抗辩权,也叫后履行抗辩权。抗辩权,指的是一种对抗性的权利。双方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己方有权据此拒绝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履行要求。己方只有在对方先为履行,并且履行合法合约的前提下,才有义务履行所负债务,并且履行速度应当与对方保持一致。此举能够有效地对付“空买空卖”、“一女多嫁”等现象。例如:甲与乙签订200吨大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应先支付预付款7万元,余款在交货时一次性付清,乙方交货时间为12月10日,如果合同订立后甲方不按约定先支付预付款,那么即使交货期限届满,甲方也无权要求乙方交货。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履行供货义务,乙方则有权拒绝,即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此时,甲方构成违约,而乙方在供货期限届满时未交货,并不构成违约。规定先履行抗辩权,可以防止未违约一方全被套牢,从而避免损失或者把损失减到最低。

B、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义务人的防火墙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500吨聚丙烯的合同,每吨价8500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交付定金8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了解发现乙公司无现货,需向某石化公司进货转供,且了解到石化公司该产品当时的最低销售价已调整为8700元,乙公司明知聚丙烯价值已大幅度上涨,却以低价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为防止乙公司以低价作诱饵骗取定金或货款,就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须因同一义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2)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确实存在难以给付的现实危险。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己方即可中止履行。但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按一定的程序来办。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在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提供了适当担保,则不抗辩消灭,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否则的话,对方便可以反过来告你违约,情形就会发生逆转。(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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